其次,其牵涉不同部门法律规制目的及其能否影响某行为效力的判断。
法国是开创行政契约法理最早的国家,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契约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以改进传统的命令式的执行计划方式并称之为政府的合同政策。[32]王泽鉴著:《民法学术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不仅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了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英美国家在普通法中也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50]参见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3 [51]李仁玉、刘凯湘:《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四章。[34](美)吉尔默:《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小市珍异之物,用短券。[32]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载《读书》1986年第3期,第30页。
为什么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契约的萌芽,却始终只是停留在契约外形上,而没有象西方一样演绎出契约的理念?客观地说,中国的文化传统不支持契约的生长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27]前引[16],梅因书,第172页。由此可见,这个词本身的含义是多重的。
而结构是从系统内部表现出的系统整体性质,功能则是从系统外部表现出的系统整体性质。他指出,如果法律的功能的实现要依靠强制权力、制裁、实际的审判时,法律就变得低效率了。 注释: [1]参见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功能与效用的区别仅仅是法律系统分化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卢曼看来,人们如果想要规范预期,保证更可靠的成功和更稳定的前景,就不能完全依靠道德。法律功能是相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而言的,而效用是功能的某些方面。
另一方面,判断一个人自己的行为对陌生人的预期意味着什么。[14]例如,拜访时间为星期天11:00-12:30,这条规则是匿名的,进人了非特定的人的领域,是有效的,不管谁预期谁不预期。如果卢曼本人在世,也许不喜欢他的思想被进行这种系统化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有A或者B两个选择,而另一个人有a或者b两个选择,则两个人选择的组合就有四种:Aa\Ab\Ba\Bb。
因此,卢曼不同意以往的法律社会学学说描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时所使用的社会控制、 整合等概念。在《社会的法律》(英译本《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律》)第三章相对集中地讨论了法律的功能,但头绪也颇为繁杂。法律的功能指向社会的预期,而不是个人的预期,处理交往预期的可能性,并使预期在交往时得到接受。另一方面,注意到法律只是解决那些能够根据自己的条件建构的冲突是重要的,而可以大体忽略日常生活中冲突的深层结构与动机以及冲突由谁引起的问题。
由许多社会性系统构成的社会,也在冲突事件中依赖法律系统。[18]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56页。
不管什么方式,简化都是通过一般化得以实现的。文章指出,法的功能研究在法理学中是一个弱势主题,从未进入国内主流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极少有法学著述阐述法的功能问题,法律的功能尚未得到明晰的界定,而且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混淆,因此,这个主题的研究有继续深入开展和提升的必要。
他也反对将解决纠纷作为法律的功能。为了说明这一点,卢曼举了一个假设的例子:妻子总是做冷餐,预期她的丈夫这样预期,丈夫方面必须预期他的预期的预期,否则他不理解他出人意料地希望他的妻子做热汤,不仅导致不方便,而且也削弱妻子方面关于他的预期的安全。一方面,其他互动系统中的功能系统依赖来自法律系统的支持。而且,在这方面,法律不是由从上到下的等级决定的,而是不同中心并行地处于相邻的网络中。当不正当预期能被拒绝以及权利主张者被引向法律程序时,尤其如此。他将法律功能归纳为确立和稳定规范预期,而这一功能可以通过选择值得保护的那些预期来实现。
但是卢曼也指出,法律不能保证有罪方有偿债能力。对此,高宣扬对卢曼的思想有一个归纳:系统就是记录、重构和简化世界的复杂性,通过这种简化过程,行动者使世界变成更加适应人类需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以便使人类能够在这个世界中按照其特定的计划方式引导其行为的实现。
卢曼首先是属于社会学的,但他也超越了社会学,他的著述涉及法学、政治学、经济学、艺术、自然科学等广大领域。[8]参见Niklas Luhmann: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 Routledge&Kegan Paul, 1985, p. 25。
[19]法律功能的实现不需要靠强制和制裁。它不仅使得行为更可预测,而且调整预期的预期:人们知道自己能根据这个规则造访,能预期被访者的恰当行为,或至少可以预期自己预期这样预期,并知道如何行为。
[22] 四结语 以上是对卢曼关于法律功能的著述所做的分析与梳理。从二者关系看,系统功能是被结构决定的,功能是一定结构的功能,结构必定表现出某种功能。 内容提要: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认为,社会及社会行为(互动)具有复杂性和偶然性,但为了保障交往的便利和效率,必须减少复杂性,而法律的规范预期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途径。[9]参见Niklas Luhmann: Observations on Modern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45。
[1]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卢曼的思想体系庞大复杂,功能主义的简单归类不足以表明其思想的全部内容和特点。功能一词在英语中是function,其词义在《朗文英文当代大词典》中有:①人的特定义务或事物的特定目的。
预期能够以应当的形式口头表达,也能依附于特性决定、行为定位、概测法等。他对社会系统及其功能系统(或子系统,如法律系统等)的研究是跨学科的,因此取得了丰富且不同凡响的成果。
[20] 当然,卢曼也肯定,法律为了得到实施,需要政治。将规范理解为实现法律功能的一种形式的重要后果之一,是由这一形式构成的法律与政治的分化。
社会功能可分为直接功能与间接功能,而直接功能又被划分为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本文主要根据这两本著作,初步梳理和分析了卢曼关于法律功能的论述。[17] 三卢曼对其他功能理论的批判 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当代西方著名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在1973年发表了一篇专门论述法律功能的论文。[10]Niklas Luhmann: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 Routledge&Kegan Paul, 1985 , p. 25 [11]参见高宣扬:《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18] 卢曼认为拉兹所作的复杂分类恰恰忽视了他看重的社会功能:预期的规范形式。法律系统的分化是为了完成某些功能,法律作为功能系统必须保持运转。
[23]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载《政法论坛》第24卷第5期,2006年9月,第110-116页。[19]Niklas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58. [20]参见Niklas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64。
当然,近年来国内还有少数法理学者,对法律功能问题进行了研究,如付子堂教授。功能概念是一种关系性概念,是指系统对外部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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